横江村民主决策制度
2018年4月20日
为规范全村民主议事、民主决策程序,维护群众合法权益,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,制定如下制度。
一、民主决策的形式
村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。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,并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。召开村民会议,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,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,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。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。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按每十户推选一人,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组成。
二、民主决策的内容
村民主决策的内容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如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、村民委员会的设立、撤并和范围调整、集体资产处置、村干部报酬、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,都要实行民主决策。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,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。
三、民主决策的程序
村级民主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:
(1)村党支部、村民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。
(2)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,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,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。
(3)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
(4)村党支部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。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,广泛征求意见,会后要及时公布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。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,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。